侵權行為人可否主張損害賠償的金額扣除「被害人的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已經補償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侵權行為人可否主張損害賠償的金額扣除「被害人的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已經補償被害人的金額」?
A:上次我們介紹雇主不可以主張「勞工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拒絕依照勞基法第59條補償勞工」,那反過來呢?
依照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076 號 民事判決的見解,反過來侵權行為人也不能主張扣除「被害人的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已經補償被害人的金額」。理由一樣是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勞動基準法第59條補償的性質不同。
要旨如下:按雇主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此與依民法規定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者不同。勞基法第六十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旨在避免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就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對於雇主為重複請求,有失損益相抵之原則(立法理由參照)。上訴人並非○○公司之受僱人,其受領上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復非由○○公司負擔保險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所獲得之保險給付。上訴人既非請求○○公司負勞基法之連帶補償責任,其請求因○○公司不法侵權行為所受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與屬於原領工資補償及殘廢補償性質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者不同,並無重複請求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