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不可以主張勞工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拒絕依照勞基法第59條補償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雇主可不可以主張勞工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拒絕依照勞基法第59條補償勞工?
A:依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 號民事判決的見解,答案是不行。
該判決的見解認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勞基法補償請求權性質不同,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抵充的情形下,雇主就不能主張勞工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拒絕依照勞基法第59條補償勞工。
要旨如下: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後,其遺屬對第三人即加害司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其遺屬對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請求,則係基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而來。兩者之意義與性質有所不同,既無法律明文規定,雇主自不得以勞工之遺屬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由,而拒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或主張應將此部分之金額扣除。本件上訴人縱有自加害司機陳鍬城處獲得一百八十五萬之損害賠償額,惟此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揆諸上開說明,似不得將此部分之金額扣除。原審不察,遽予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賠償責任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之規定,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讓與其對第三人陳鍬城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上訴人已自陳鍬城處獲得賠償一百八十五萬元,自應將此金額自本件職業災害之請求中予以扣除,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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