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不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債權人可不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
A:依照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的見解,債權人不能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理由在於拋棄繼承涉及人格法益,並非單純財產行為。
最近看到某AI回答說可以撤銷,害我以為這個決議什麼時候不再供參考了= =”
AI不要亂教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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