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自殺,屋主可不可以向承租人的繼承人請求賠償?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承租人小明(已成年)在承租的房子中自殺,房東小華可不可以向小明的繼承人請求賠償房價減損的損失?

A: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 年 11 月 20 日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 號的多數採審查意見認為:小明必須「明知且有意以自殺行為造成房屋價值減損」(直接故意)或「預見其自殺行為將導致房屋價值減損而不違背其本意」(未必故意),小華才能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小明的繼承人在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賠償小華因房屋交易價格減損而受之損害。

如何去證明小明有以自殺行為減損他人房價的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可能是訴訟上攻防的重點所在

另外要注意的是,只能請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不能要求繼承人拿自己的錢出來賠償,所以實際上能要到多少賠償,也是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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