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1月1日勞工請假新制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法普一下

自115年1月1日起

  1. 如果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沒有超過10天,雇主不能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給予不利處分(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
  2. 如果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超過10天,雇主在打考績時,不能僅以普通傷病假日數當作唯一依據。
  3. 如果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要扣全勤獎金的話,要按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可以扣更少,不能扣更多)
  4. 如果雇主違反以上三點,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新台幣2-100萬元罰鍰。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 9-1 條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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