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兄弟姊妹會不會喪失繼承權?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小明為了母親的財產與胞姊小美、胞妹小琪爭吵,因而殺死小美及殺傷小琪未致死,小明還能不能繼承母親的財產?(改編自時事)

 

A:依照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小明如果是基於殺人之故意殺死小美,因而受刑之宣告,符合「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之規定,對母親喪失繼承權。

 

又,小明如果是基於殺人之犯意殺小琪沒殺死(即殺人未遂),因而受刑之宣告,符合「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之規定,對母親喪失繼承權。

 

此外要注意的是,學說對於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需不需要符合「因而受刑之宣告」之要件有爭議,有認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即符合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有認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仍須符合「因而受型之宣告」始符合喪失繼承權之規定,並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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