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可不可以請求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法人可不可以請求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A:依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之見解,與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採否定說不同,改採取肯定的見解。

 

以後大家要謹言慎行,罵法人(例如某某公司、某某社團法人)也可能被判賠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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