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無權占有乙的A地,在A地上興建B屋並出租予丙使用,乙對何人有無法使用A地之不當得利請求權?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甲無權占有乙的A地,在A地上興建B屋並出租予丙使用,乙對何人有無法使用A地之不當得利請求權?
A: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按房屋性質不能脫離土地之占有而存在,倘房屋占有基地無正當權源,則獲有占地利益,致基地所有權人受損者,應對基地所有權人返還使用土地不當得利者,乃房屋所有權人,而非使用人。」之見解,此時乙應向B屋所有權人甲請求不當得利,而非向B屋承租人丙請求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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