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將政府補助轉發勞工是否為工資?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事業單位/公司/雇主將政府對事業單位/公司/雇主基於特殊行政目的的補貼轉發給勞工,是否均為恩惠性的給予而不計入勞工工資中?
A: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政府基於特殊行政目的,對特定企業所為補貼,僅係該企業收入來源,尚難以企業使勞工完成該特殊行政目的工作所給付之報酬來源係政府之補貼,遽認勞工提供該部分勞務所得係屬企業恩惠性之給與而非屬報酬。」的見解,還是要回到工資的判斷標準,不能直接認為雇主將政府補助轉發勞工均是恩惠性給付而不計入勞工工資中。
而工資的判斷標準,依同判決為:「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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