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學專欄 > 民法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連帶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幾年?
A:依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此時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之規定。
大家要注意時效喔!
#公司法
#公司負責人
#時效
#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