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連帶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幾年?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連帶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幾年?

 

A:依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此時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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