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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雇主製作不實之出勤紀錄,是否有相關之刑事責任?
A:依照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2066 號刑事判決的見解,依照勞基法第35條第5項的規定,雇主有製作勞工出勤紀錄的法定義務,所以出勤紀錄是雇主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果雇主製作不實之出勤紀錄,涉及刑法第215條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