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開本票給自己? /台中民事訴訟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甲簽發一張發票人與受款人都是甲的本票給乙(對己本票),試問該本票有效無效?

A:

肯定說:依據票據有效性解釋原則,甲在受款人處簽名屬無益記載事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視為無記名本票。

否定說:本票屬於發票人自負付款責任的自付證券,甲在受款人處簽名與自付證券性質牴觸,為有害記載事項,使本票歸於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2 號採取「肯定說」,也就是即使本票發票人與受款人相同,仍屬無記名之有效本票,持票人得對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

#對己本票

#本票

#發票人與受款人相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