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撞成植物人,父母子女配偶可不可以請求慰撫金?/北區律師事務所推薦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小明因為車禍被撞成植物人,有終身專人看護的必要,小明的父、母、子女、配偶,得否請求慰撫金?

A:依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此時父、母、子女、配偶得基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所為之規定。查上訴人不法侵害邱子栗之身體、健康法益,致邱子栗成為類植物人狀態,已遭法院依修正前民法之規定宣告禁治產(現已改稱為監護宣告),被上訴人分別為邱子栗之父母,亦為監護人(見一審交附民卷七頁),不僅須執行有關邱子栗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二條參照),且因邱子栗須終身仰賴他人照護,於其二人不能維持生活時之受扶養權利亦將無法享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規定參照),遑論孝親之情。被上訴人與邱子栗間父母子女關係之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與幫助之身分法益已受到侵害,且因必須持續終身照顧,其情節自屬重大。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

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並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子女因交通事故引致身體缺陷及心智障礙,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查丁○○不法侵害丙○○之身體、健康,致丙○○遺有上述身體機能障礙及呈輕度智障狀態,且長期需仰賴專人全日照護,則乙○○為照顧、陪伴其女丙○○面對手術及長期復健治療,其母女關係之親情及生活相互扶持之身分法益,似難謂無受到侵害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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