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口授、宣讀、講解是不是要同一個人?/北區律師事務所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我國代筆遺囑規定(民法第1194條)需要三個以上的見證人,那麼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時,遺囑之筆記、宣讀、講解是否需限於同一見證人?

A:依照108 年 4月16 日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筆記、宣讀、講解不需要同一個見證人,三個見證人可以分別擔任筆記、宣讀、講解的工作。

該決議全文如下: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決議:採甲說(不限制說)。

民法第 1194 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

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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