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關於「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之解釋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關於「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之解釋
解釋文及理由書重點:
一、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不是勞基法所稱的「勞動契約」,本解釋提出兩個判斷基準:
1. 保險業務員是否「可以自己決定如何給付勞務」,例如自己決定工作時間、地點、有無被指揮監督。
2. 保險業務員是否「需要自行承擔業務風險」,例如依照收取的保險費來計算報酬
如果保險業務員「可以自己決定如何給付勞務」及「需要自行承擔業務風險」,那麼偏向認定為非勞動契約,所以是否為勞動契約,仍然是需要個案判斷。
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是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目的在於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因此不可以用該規則直接認定為勞動契約。
三、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契約可能有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等法律關係,具體情形需要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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