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關於「刑法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之解釋 /刑事訴訟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關於「刑法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之解釋

解釋重點:

一、就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部分

1.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加重本刑,不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2.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沒有考慮到實際犯罪情節,通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照解釋意旨修正。

3.有關機關修正前,法院在個案判斷的時候,依照這個解釋意旨,裁量是不是要在個案中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訴訟上攻防重點)

二、就刑法第48條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部分

1.「裁判確定後,發現是累犯,依照前面提到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重新更定刑期」的規定(刑法第48條),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2.刑法第48條規定既然失效,刑事訴訟法中因為刑法第48條規定相應的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刑期的程序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一樣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還在訴訟中的案件可以引用這個釋字作訴訟上的攻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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