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型歧視是否屬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容貌歧視之範圍?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髮型歧視是否屬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容貌歧視之範圍?

 

A:依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385 號判決:「衡諸上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旨在貫徹憲法第7 條及第15條之規定,以保障人民之平等工作權包含國民就業機會均等,所謂『就業容貌歧視』係指當求職者在招聘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即是容貌歧視。至『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胖瘦、身材高矮與殘缺等外在條件。進一步言之,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歧視禁止制度,同樣防止雇主因勞工外在容貌之因素而為差別待遇,就事實比較之觀點言之,必須是本於『個別勞工容貌上之特殊情狀』,而為顯與其他無此特殊情狀之勞工不同之待遇方足當之。解釋上,長髮、短髮應屬這裡所指之容貌,應無爭論。」之見解,髮型歧視也屬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容貌歧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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