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變更,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時,可不可以用勞資會議之同意取代工會之同意?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事業單位實施「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變更,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時,可不可以用勞資會議之同意取代工會之同意?

A: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72號判決:「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關『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之勞動條件變更,係採工會優先同意原則;無工會時,始例外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若事業單位有成立工會,惟各分支機構未另成立工會者,雇主欲在分支機構實施『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制度,應經事業單位工會之同意,不得以分支機構未成立工會為由,而謂分支機構就上開勞動條件之變更,僅須經分支機構勞資會議之同意,藉以規避事業單位工會監督。」的見解,如果事業單位有工會存在,不可以用分支機構勞資會議的同意取代事業單位工會的同意,簡單講還是需要事業單位工會之同意。

#彈性工時
#變形工時
#延長工時
#女性夜間工作
#工會
#勞資會議
#同意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