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滿五人要不要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是否要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

A: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只要是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本國籍勞工,或與在本國設有戶籍之本國人結婚,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雇主都有為該勞工投保就業保險之義務。

此外,依照就業保險法第38條之規定,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按自僱用勞工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雇主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雇主千萬不要誤以為勞工人數未滿5人,就沒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的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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