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派單位可否向派遣單位指定派遣勞工? /北區違法解僱律師推薦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要派單位可否向派遣單位指定派遣勞工?
派遣的法律關係在108年4月26日正式定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
簡要介紹一下何謂「派遣」
派遣是由「派遣勞工」、「派遣單位」、「要派單位」三方所構成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6款規定,所謂「派遣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7款規定,所謂「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8款規定,所謂「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以往派遣單位常常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以規避勞基法課予不定期契約的雇主責任,此次修法特別明文規定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之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後段:「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回到問題的本身
為解決派遣單位指定派遣勞工的問題,108年5月24日新增勞基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而所謂「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勞動部解釋如下:「例如要派單位自行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見勞動部108 年 07 月 26 日勞動關 2字第 1080127136 號函)
違反的法律效果規定於勞基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3項:「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簡言之,要派單位如果違反勞基法第17-1條第1項的規定,而且派遣勞工也已經在要派單位工作,派遣勞工可以在開始工作90日內,用「書面」向要派單位說要訂定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收到書面後10日內,必須與派遣勞工協商訂定勞動契約。如果協商不成立,或者要派單位置之不理,期滿的隔天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直接「以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條件」成立勞動契約。
另外
要派單位違反第17-1條之規定,依據勞基法第78條第2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希望能讓勞雇雙方都能了解自身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