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勞工投票日上班工資怎麼算? /台中勞資律師推薦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 的勞工,遇到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等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上班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A:依照勞動部108 年 03 月 0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函的見解

責任制勞工如果與雇主約定在投票日(從投票日當天的凌晨零點起算到晚上十二點)上班,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在這中間的正常工作時間,雇主需要依照勞基法第39條的規定,加給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2.如果工作時間超過原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就需要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加班費給勞工;

3.投票日和勞基法第37條的其他休假日性質不同,只能夠在投票日當天行使投票權,所以不能和其他工作日對調。

4.雇主不能妨礙勞工投票。

5.勞工可以和雇主約定把工資換成補休,但是雇主不能片面規定勞工只能把工資換成補休。

 

以上,希望各位可以充分了解責任制勞工在投票日上班工資要如何計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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