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授權,會不會構成死後盜領?

Q:甲與乙均係丙之子女,丙平日生活皆由甲照顧。丙因行動不便,無法自行提領所需款項,故將其郵局帳戶存摺、印章等物交由甲保管,平日均委由甲代為提領存款以支應丙之生活費用。丙並於生前告知甲,於丙過世後,甲得自該郵局帳戶提領 15 萬元存款,供作辦理丙後事之用;甲因而於丙死亡後,雖知丙之繼承人尚有乙,未先徵得乙之同意或授權,即持丙之郵局存摺、印章,於提款條上蓋用丙之印章,持該提款單向郵局承辦人員行使,提領丙帳戶內之存款 15 萬元,全數用於辦理丙之後事。甲是否成立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A: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5 號審查意見及研討意見均採否定說,理由如下:「甲係基於丙生前之授權,提領上開帳戶之款項,用以處理丙死後有關喪葬費用之事項,為基於民法第 550 條但書所屬被繼承人生前已生效而效力持續至死後的特殊委任關係情形,甲於提領上開款項所填寫之提款單即非無製作權,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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