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罪所得」如何認定?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罪所得」如何認定?

A:依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的見解,是指被告的實際個人所得,並非被害人的被害金額,只要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繳回實際個人所得就可以減刑;如果被告沒有實際個人所得,只要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就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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