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需要指名道姓嗎? /台中刑事訴訟律師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公然侮辱需要指名道姓才會構成嗎?
A: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1年度上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的見解,該判決指出:「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不摘示事實,公然侮辱人為其要件,既曰侮辱人,自以特定之人為必要,但不限於指明姓名,且不限於個人,即 侮辱多數人亦無不可,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六號之反面解釋亦同此意旨。」明白指出公然侮辱不需要指名道姓。
另外,依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的反面解釋,只要言論的內容可以推出在罵某個人,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所以啊,在社群網路發言要謹慎,千萬不要認為沒有指名道姓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