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被查獲是否需要強制工作? /台中刑事訴訟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行為人同時參與犯罪組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加重詐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例如詐騙集團的車手,法院是否得宣告強制工作?

A:目前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的見解,雖然在這個時候有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學說上稱為想像競合),應該只論罪刑較重的「加重詐欺罪」,但是在考量以下情形,法院仍然可以依照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項宣告強制工作:

1. 行為的嚴重性

2. 表現的危險性

3. 對於未來行為的期待性

4. 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的必要

5. 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

詳細說明,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65795-3e01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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