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不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完全不繼承遺產的遺產分割協議?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債權人可不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完全不繼承遺產的遺產分割協議?

 

A: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審查意見:債權人得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撤銷權,至債權人之請求有無理由,應於具體個案中調查審認是否符合該規定之要件。理由如下: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參照)。」之見解,債權人可以去撤銷債務人完全不繼承遺產的遺產分割協議,理由在於此時並非如同拋棄繼承涉及身分行為,而係單純財產行為。

 

昨天分享完債權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

一定有人好奇那遺產分割協議可不可以

照上面的見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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