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依勞動基準法已經可以請求退休金,該退休金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Q: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依勞動基準法已經可以請求退休金,該退休金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A: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之見解,認為如果工作年資的累積是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他方的協力、貢獻,此時退休金請求權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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