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是否應依民法第1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夫妻之一方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是否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
A:依照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302 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此觀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即明。是夫或妻婚後所無償取得之財產,本即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客體,縱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處分,亦無從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以之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認為夫妻之一方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原本就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當然沒有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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