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解釋重點 /北區律師推薦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解釋重點:
1.真正繼承人享有繼承回復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兩個是分別獨立、併存的權利。
2.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繼承權,仍得行使物上請求權,但受民法第125條時效規定之限制。
3.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後,關於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部分,違反憲法第15條,不再援用
4.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後,關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由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承受部分,違反憲法第15條,不再援用
5.法官不受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之拘束。釋字108號解釋、174號解釋,認為法官應受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拘束部分,於此範圍內,應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