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可不可以向對方請求自己支出「診斷證明書」費用?/台中民事訴訟
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車禍可不可以向對方請求自己支出「診斷證明書」費用?
A:
肯定說:
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1610 號民事判決:「另按診斷書費用如係被害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最高法院93 年台上字第 1159 號民事判決:「按診斷書費用,如係被害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又查診斷書費用,如係被害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再診斷書費用,如係被害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原因及其範圍必要之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
否定說: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決 議: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同甲說)
最高法院 91 年 5 月 7 日、91 年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結論:
過去最高法院雖然在民國66年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議(二)認為診斷證明書費,不是因為侵權行為所生的財產上損害,所以不得請求賠償。但是這個決議已經在最高法院91年5月7日91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參考,所以,依照目前最高法院91 年台上字第 1610 號民事判決、93 年台上字第 1159 號民事判決、94 年台上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95 年台上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之見解,如果診斷證明書可以證明「損害發生和損害範圍」,那麼所衍生的診斷證明書費用在對方構成侵權行為時,可以向對方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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