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類型的保險契約解約金,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Q:什麼類型的保險契約解約金,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A:依照114年6月18日公布之保險法修正條文,以下類型的保險契約解約金,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1.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金額沒有超過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以台北市為例為20,379元×1.2×6=146,730元(第123-1條第1項)

2.主管機關公告基本保障性質之人壽保險契約(第123-1條第2項)

3.健康保險契約(第129-1條)

4.傷害保險契約(第13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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